广东省燃气采暖热水炉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燃气采暖热水炉商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Gas Combi-boiler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GDGCC。
第二条本会由广东省内从事燃气采暖热水炉及相关配套产品设计制造、经销服务的企业及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检测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的横向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推动燃气采暖热水炉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商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商会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政府有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涉及产业利益的事项,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产品标准、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代表行业开展行业统计、调查,掌握行业动态,为制定我省燃气采暖热水炉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
(三)代表行业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反倾销、反垄断、反不公平竞争调查,为会员争取合法权益;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根据产业发展的需求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以及相关质量、技术及服务规范,参与国家标准、产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总结、交流和推广燃气采暖热水炉行业在经营管理、科研、设计、安装、施工以及改进使用与维修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六)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搜集、提供和组织交流国内外有关燃气采暖热水炉的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类产品推广会、博览会等活动,协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和制定、实施企业标准;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提升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的水平和业务素质;
(八)建立商会网站、QQ群,微信群等交流平台,编辑出版商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九)开展会员企业产业检查、评比和市场评估,宣传和表彰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商会会员,树立商会的良好社会形象;
(十)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相关事宜,协调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事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十一) 加强会员与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管理工作,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
(十二)开展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从事燃气采暖热水炉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生产服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机构、社会团体都可以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本商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我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在商会会员企业中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增加)。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执行会长单位:5万/年;
(二) 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3万/年;
(三) 常务理事、理事单位、监事单位:1万/年;
(四) 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一年内不接受其入会申请。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劝退或除名:
(一)申请退会的;
(二)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所生产的产品连续两次被列入不合格名单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1/3,副会长及以上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分支立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并向理事会报告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会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主席”荣誉职位,对连续担任两届会长、执行会长以及对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荣升为 “主席”一职,授予商会最高荣誉“终生成就奖”。
第三十四条 理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应被取消理事资格,由理事单位另行推荐出任人选或由会员大会另行补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 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六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党组织书记须参与理事会决策,对理事会重要事项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九条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凝心聚力。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当在清算结束语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七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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