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团体标准乘风破浪势头劲
“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是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构建国家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举措。 ”——《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
在十三五开局之年,随着《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等政策的出台和实施, 2016年4月25日,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实施。
团体标准的放开引发了各社会团体的蓬勃干劲。以团体标准试点为例,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给出了这样一组数据——“截止2015年年底,39家团体制定了124项团体标准;39家团体总共制定的标准数量是1341项。”其实,试点工作和《指导意见》都为下一步团体标准的发展做了很好的铺垫,方晓燕认为。这也是国家标准委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部署,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真落实好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工作任务主要抓的事。特别是《指导意见》,应当说,这对引导和规范团体标准的发展起到重要风向标的作用。
从2001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建立之后,曾经有过两次突破性尝试:
《指导意见》明确了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工作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发展较为成熟,更好满足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求。
《指导意见》以“放、管、服”为主线,从释放市场活力、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标准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工作的主要措施,积极营造团体标准宽松发展空间,努力促进团体标准有序规范发展,有力保障团体标准持续健康发展。
“放”什么?——放开标准制定权、鼓励充分竞争
一、放开了标准制定权
放给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
二、鼓励充分竞争、促进创新技术转化应有
在合法、公正、公开的前提下,鼓励团体标准按照市场机制公平竞争,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激发社会团体内生动力,提高团体标准的质量水平,促进团体标准推广应用。
在不妨碍公平竞争和协调一致的前提下,支持专利和科技成果融入团体标准,促进创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
这就是“放”,以前学会、协会是不能制定发布标准的,现在放开了,允许具有相应能力的学协会自主制定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
“管”什么?——制定标准程序和规则、统一编号规则等
在标准制定程序上,社会团体应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管理办法,严格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对于团体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应及时披露并获得专利权人许可声明。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相重复,且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
另外,还通过多维度的监督机制、信息平台公开和开展良好行为评价等对团体标准化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服”什么?——鼓励团体标准参加奖项评比和转化
鼓励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的团体标准参与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各级各类科技奖项的评比。
鼓励通过良好行为评价和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指定范围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随着标准化改革的阵阵春风,团体标准化的发展态势如雨后春笋,势如破竹。我们迎来了一个发展团体标准化最好的时代,共同推动团体标准的培育和发展,必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助力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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