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燃气采暖热水炉交流平台
广东省燃气采暖热水炉商会官方网站
商会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会动态 > 商会新闻

【关注】省质监局公布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18.01.31    

近日,广东省质监局在官网公布了燃气采暖热水炉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该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单采暖型和两用型燃气采暖热水炉。详情请看文件内容(可点击“下载文件”广东省质监局燃气采暖热水炉抽检细则)

  

广东省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单采暖型和两用型燃气采暖热水炉。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3

302

302.3

分类名称

轻工产品

家用燃气用具

燃气采暖热水炉

2.2产品种类

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范围包括单采暖型和两用型燃气采暖热水炉。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2  企业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生产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3000且<10000

3000

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5034-2010  燃气采暖热水炉

GB 20665-2015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6.2.2抽样时,将所要抽取的产品码放成规整的长方体,通过使用随机骰子或扑克牌等工具来确定所要抽取的样品的三维坐标。

6.2.3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台,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数量。

6.2.4抽样数量为4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用样品,2台作为备用样品。

6.3 样品处置

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应立即对抽取的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抽样人员负责把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备样应封存在检验机构。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1: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2:表3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原检验样品或者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康富路32号黑牛科创中心14层1407号
电话:020-82003613 传真:020-82003613 邮箱:gdgccly@vip.126.com
版权所有 © 广东省燃气采暖热水炉商会 技术支持:搜虎网络